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81民初2941号之二
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界和村窑湖组。
法定代表人:李希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芙蓉国际****。
法定代表人:何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茶陵县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陈旭志。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何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元
书 记 员 欧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