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佳诚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1702号之一
原告:湖南佳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1号门店及住宅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RW8U22U。
法定代表人:雷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佳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芙蓉国际5栋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073439124。
法定代表人:何德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该公司职员,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习峰,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佳诚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佳诚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佳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佳诚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18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为105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59元,由原告湖南佳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肖友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肖思
书 记 员 刘三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