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执18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芙蓉国际5栋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073439124。
法定代表人:黄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德泉,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余先明,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德泉、***、余先明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德泉、***、余先明于2022年9月3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德泉、***、余先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述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24执18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新春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熊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