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执18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芙蓉国际5栋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7073439124。
法定代表人:黄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德泉,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余先明,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德泉、***、余先明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德泉、***、余先明于2022年9月3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湖南久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德泉、***、余先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述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24执18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新春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熊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