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522执610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费618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自动履行完毕62883元,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执行员 王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