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522执47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新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纠纷款12001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700.22元。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黄国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