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恢6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二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璐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原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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