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668号
原告:***,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村民。
被告: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原告***与被告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计10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央措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