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别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266号 原告:乌鲁木齐铁别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钢材区22栋13号。 法定代表人:**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9号星城荣域园第6幢1606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铁别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铁别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铁别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铁别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乌鲁木齐铁别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铁别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