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03民初2363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3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9号星城荣域园第6幢16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8月原告经熟人介绍认识被告***,原告与被告***约定了工作内容,原告等4人为***承包的渭南***翡翠传奇小区1、2、4、6、7#楼安装水电等工作,双方约定了劳动报酬,截止2020年3月原告共计完成工量折合劳动报酬合计:189000余元,***先后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及生活费用160000余元,截止2020年3月30日尚欠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整,***委托代班工长**为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89194的欠条,***承诺尽快与骏一公司结算后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后***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并因骏一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均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雇佣原告等4人为其承包的渭南***翡翠传奇小区1、2、4、6、7#楼安装水电等。截止2020年3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89000余元。2020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在渭南***工人工资89194元(捌万玖仟壹佰玖拾肆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结清欠款人:***2020年3月30日代***写:**”。2020年6月2日、7月3日、9月16日,***分别向原告支付10000元、20000元、39000元。现欠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在微信中催要,***均承诺给付,但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欠条是***委托其领班**代其出具,三人通过电话确定应付原告劳动报酬89194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原告提供劳务后,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显示,在**出具欠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欠款,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承诺支付,但一直未支付,现尚欠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对原告要求骏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