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26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9号星城荣域园第6幢1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480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50,120元(其中案款148,000元、执行费2,12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