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7520号
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骏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一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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