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1071号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8民初11071号民事调解书中,原告“陈某”为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21)沪0118民初11071号调解书中“陈某”补正为“***”。
审 判 员 刘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聪
书 记 员 王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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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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