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陈金友与被告*富成、湖南开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26民初1146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湖南开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祁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富成、湖南开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