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309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开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经济开发区莲花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790342071N。
法定代表人:刘东雄。
原告***与被告湖南开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2元,减半收取51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