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六建机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财保376号
申请人: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湘商世纪鑫城**。
法定代表人:向丽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六建机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银盆南路**火炬城金荣科技园**团******
法定代表人:刘录音,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六建机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180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71807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星沙镇天华北路以东开源鑫城1304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星沙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六建机电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18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星沙镇天华北路以东开源鑫城1304号的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房权证星沙字第**)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赟
书记员李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