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2民初1448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四楼。
法定代表人:向丽梅。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亮,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魏重阳、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湘0722民初14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魏重阳、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20000元,期限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被保全人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天华北路以东开源鑫城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天华北路以东开源鑫城的1302、1303二套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期限为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星沙支行存款(银行账户为80×××18)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湖南开源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生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淑珍
人民陪审员  曾爱民
人民陪审员  徐艳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帆
书 记 员  童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