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康楚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冷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
被告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自由协商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1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增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