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冷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
被告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自由协商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5元,减半收取1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增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