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诉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3民初1289号
原告:**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逍遥岩社区(建材冶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有:毛善学,湖南毛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平阳路117号一楼。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荣耀,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宣判前,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买卖合同事宜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计1257.5元,由原告**双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