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长沙市莲花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执保986号
申请人:长沙市莲花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长沙市莲花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沥青公司)与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莲花沥青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xx元的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xx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出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财产保全保险金额xx元,保险期限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裁定之日起至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经审查,莲花沥青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康楚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xx元,由长沙市莲花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