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兴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4财保30号
申请人长沙兴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高源村592号(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2号(长沙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创富楼6楼);
法定代表人封加会,总经理。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
负责人***。
申请人长沙兴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经长沙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609181.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进行担保。对申请人的仲裁保全申请本院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的银行存款4609181.45元;或冻结、提取其经济收入4609181.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左钢
审判员符晓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