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3398号
原告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镇竹仔园村竹一村**房屋。
法定代表人练远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梦玲,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长沙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创富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剑。
原告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叶胜眉
书记员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