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7660号
原告: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竹仔园村竹一村57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练远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梦玲,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2号(长沙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创富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剑。
原告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12元,由原告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解秋阳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