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7民初74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6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凤凰县新场乡三口村道人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全,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鹿谷鹿景路**(长沙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创富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剑。
被告:***,男,1985年10月24出生,汉族,粮农,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派出所北园社区杨家滩片塘边组**。
被告:***,男,1982年9月4出生,汉族,粮农,住,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派出所东村汤家垅片木家组52/div>
原告***与被告湖南科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1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