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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2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榕,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紫苑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柳长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铁铜,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艺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检测公司)、黄铁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园艺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园艺建筑公司与科创检测公司未成立书面合同。2017年1月15日桩基检测费用结算单上加盖的公章与园艺建筑公司真实公章不符,结算单上数额及付款时间未经园艺建筑公司确认,对园艺建筑公司不产生效力,责任应由黄铁铜承担。一审判决认为该公章真实与否不影响园艺建筑公司对黄铁铜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正确。
科创检测公司答辩称:一、黄铁铜系园艺建筑公司承包的云龙项目负责人,其代表园艺建筑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了大量业务活动是事实。科创检测公司没有能力对园艺建筑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即使没有加盖园艺建筑公司公章,园艺建筑公司在使用了科创检测公司检测成果用于工程施工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支付检测费用的义务。二、科创检测公司接受园艺建筑公司委托为云龙项目提供检测服务,并出具了检测报告。三、2018年11月20日、2019年3月27日,科创检测公司向园艺建筑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贺仲安讨要欠款时,贺仲安并未否认,而是答应支付。由此可见园艺建筑公司欠付科创检测公司检测费是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创检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园艺建筑公司立即向科创检测公司支付桩基检测费123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园艺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30日,株洲云龙总部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园艺建筑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园艺建筑公司承包建设由株洲云龙总部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株洲云龙总部经济园一期A区的工程建筑、装饰部分,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园艺建筑公司实际还承包了案涉株洲云龙总部经济园一期B区。
园艺建筑公司承包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后,将其以内部承包方式分包给黄铁铜施工,园艺建筑公司与黄铁铜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了《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承包合同书》,约定:园艺建筑公司确定黄铁铜为园艺建筑公司从株洲云龙总部经济园承包施工的株洲云龙工程项目负责人,并实行施工责任承包制,黄铁铜全面履行园艺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全部条款,黄铁铜不论盈亏均必须保证按规定足额上缴公司的管理费、租金、税金,黄铁铜在项目施工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各种往来,债权债务均由黄铁铜负责,园艺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由黄铁铜组建项目部并刻制园艺建筑公司株洲云龙总部经济园区项目部印章。黄铁铜不是园艺建筑公司的员工。
2014年科创检测公司与黄铁铜达成口头协议,科创检测公司为黄铁铜负责施工的株洲云龙总部经济园一期B区项目提供桩基检测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科创检测公司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后,2014年1月15日向园艺建筑公司提交《株洲云龙总部经济园一期B区桩基检测费用结算单》,该结算单列明桩基检测结算费用共计203424元,要求园艺建筑公司将费用支付至科创检测公司银行账户,2015年7月1日黄铁铜(时任案涉项目负责人)在上述结算单上签署意见“同意此结算依据”并加盖了印文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黄铁铜确认已支付检测费80000元,尚欠123000元。黄铁铜还签署了“承诺以上欠款壹拾贰万叁仟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的意见。庭审中,园艺建筑公司代理人不认可该公章为园艺建筑公司当时使用的印章,但园艺建筑公司并未就该公章可能系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后,科创检测公司员工张国林在与园艺建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贺仲安2018年11月、2019年3月微信聊天时进行催讨,贺仲安未否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仲裁款下来付款给你”,此后黄铁铜、园艺建筑公司未实际付款,科创检测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科创检测公司为黄铁铜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提供桩基检测服务,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科创检测公司已经按照约定为黄铁铜实际施工的株洲云龙总部经济园一期B区提供了桩基检测服务,黄铁铜在款项到期后拖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黄铁铜应当向科创检测公司支付欠付的桩基检测费123000元。园艺建筑公司承包株洲云龙总部经济园一期B区建设工程后,将其分包给不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黄铁铜实际施工,园艺建筑公司与黄铁铜约定园艺建筑公司只收取相应管理费和税金费用,由黄铁铜自负盈亏,园艺建筑公司与黄铁铜之间名为内部承包,实际为挂靠关系,即黄铁铜作为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挂靠在园艺建筑公司名下进行施工,园艺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对黄铁铜欠付的桩基检测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园艺建筑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后,有权依据其与黄铁铜签订的相关协议向黄铁铜追偿。
关于园艺建筑公司提出的要求对《株洲云龙总部经济园一期B区桩基检测费用结算单》上加盖的印文为“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系园艺建筑公司曾用名)的公章是否为园艺建筑公司当时使用的公章进行鉴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园艺建筑公司系在开庭审理后才提出鉴定申请,科创检测公司为该工程提供桩基检测服务属实,黄铁铜也签字认可该笔检测费未支付,该公章是否为园艺建筑公司真实加盖不影响园艺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黄铁铜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故对园艺建筑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黄铁铜经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关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黄铁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桩基检测费123000元;二、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黄铁铜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黄铁铜共同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园艺建筑公司承包株洲云龙总部经济园一期B区建设工程后,将其分包给不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黄铁铜实际施工,园艺建筑公司与黄铁铜约定园艺建筑公司只收取相应管理费和税金费用,由黄铁铜自负盈亏。故一审判决认定园艺建筑公司与黄铁铜之间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园艺建筑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对黄铁铜欠付的桩基检测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园艺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园艺建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伏华
审 判 员 郭柏奎
审 判 员 孟庚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谢莉莎
书 记 员 彭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