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9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紫苑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柳长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1L)。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0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民终1227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湘0103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4日、2022年4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61(户名: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香樟路支行)、XXXXXXXX(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XXXXXXX(户名:***、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南城支行)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对上述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冻结申请书。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至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向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办事处沿江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3月17日前往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2022年6月2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1268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俊才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胡 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军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