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民初237号之一
原告:长沙顶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735号白沙湾嘉园A1A2栋25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自成,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顶实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顶实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770元,保全费4918元,由原告长沙顶实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