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1民初2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顶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735号白沙湾嘉园A1A2栋2508房。
法定代表人:长沙顶实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自成,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顶实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3)湘0111民初2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商学院支行4305××××0278_1账户上的银行存款879428元(实际冻结:879428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顶实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科创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商学院支行4305××××0278_1账户上银行存款879428元(实际冻结:87942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