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594号
原告:***,女,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颖,上海市徐汇区田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崇明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冠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崇明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0月8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诉讼费尚未缴纳,也不再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利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陆 雯
书 记 员 陆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