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6543号 原告:***,女,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钱坤 书 记 员 滕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