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6543号
原告:***,女,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钱坤
书 记 员 滕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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