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00号
原告:**,女,196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喆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