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700号 原告:**,女,196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喆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