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1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平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
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澧县解放北路其名下经营开发的澧县日出·上海(现名*****)建设工程未销售价值4961.6006万的商品房及相等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3年6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澧县解放北路其名下经营开发的澧县日出·上海(现名*****)建设工程未销售价值4961.6006万的商品房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