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澧县津澧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小渡口镇。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津澧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3年6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723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