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财保64号
申请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解放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平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武陵大道42号(南天门律师楼6楼3-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澧县解放北路其名下经营开发的澧县日出·上海(现名*****)建设工程未销售价值4961.6006万的商品房及相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在澧县解放北路其名下经营开发的澧县日出·上海(现名*****)建设工程未销售价值4961.6006万的商品房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