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

沅行初字第19号湖南澧洲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沅行初字第19号
原告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道居委会解放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沅江市工伤保险所,住所地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沅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与劳动关系股股长,住沅江市金融路81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第三人***,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南嘴镇花塘村芦家老村民组26号。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沅江市工伤保险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申报手续,经法院协调,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后由第三人***完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资料,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澧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