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加格达奇区久利五金商店、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287号
原告:加格达奇区久利五金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世纪大道林海路福成功综合楼第六门市。
经营者:牛世霞。
被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99-19号领峰大厦2008。
法定代表人:谢守冬。
原告加格达奇区久利五金商店与被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受理。原告加格达奇区久利五金商店于同日以被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全部诉请的钱款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加格达奇区久利五金商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加格达奇区久利五金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加格达奇区久利五金商店负担。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