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283号
原告:***奇区洪满五金日杂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曙光生态家园1号楼1层商服103号。
经营者:于天津。
被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99-19号领峰大厦2008。
法定代表人:谢守冬。
原告***奇区洪满五金日杂商店与被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受理。原告***奇区洪满五金日杂商店于同日以被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全部诉请的钱款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奇区洪满五金日杂商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奇区洪满五金日杂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奇区洪满五金日杂商店负担。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胡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