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061号
原告:***奇区顺通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奇区长虹社区长青路居委会(春城路北侧)。
经营者:邰志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99-19号领峰大厦2008。
法定代表人:谢守冬。
原告***奇区顺通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奇区顺通建材经销处于2022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奇区顺通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郝春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孔令超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