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奇区隆丰建材商店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27民终1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双科街区水利局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申琼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奇区隆丰建材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红旗大街63号(大兴安岭金马民爆器材公司楼)。 经营者:***,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 一审被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99-19号岭峰大厦20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奇区隆丰建材商店、一审被告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人民法院(2022)黑2761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