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917号 申请人:***,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负责人:王肇聿。 被申请人: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99-19号领峰大厦200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375号。 负责人:龙驻。 被申请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 法定代表人:陈**。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4号楼914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909548.84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728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涟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909548.84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