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15379号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一立,执行董事。
被告: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北三路。
法定代表人:杨生武,总经理。
被告:北京***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岳鹏,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晓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 彬
书 记 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