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17640号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一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占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阳,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张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玉忠,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张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於建文,女,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伟,北京天弛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方,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令超,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阳、赵玉忠、於建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苏 畅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晓华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宝珍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