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17640号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一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占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阳,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张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玉忠,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张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於建文,女,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伟,北京天弛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方,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令超,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阳、赵玉忠、於建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苏 畅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晓华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宝珍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