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4046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