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01304号
原告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8月7日出生。
被告裴明春,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裴明春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凌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