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4046号
原告金福生,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班增珠,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泰立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金福生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福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金福生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梁代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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