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5143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炎帝社区欧江路状元府第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55304316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华、**、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资质分立、股权转让协议》及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于2022年9月2日签订的《〈资质分立、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被告立即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240万元,并自2022年9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逾期违约金至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拟通过资质分立转让的方式获得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022年3月经第三人介绍,与被告签订《资质分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通过重组分立的方式转让给原告指定的目标公司,约定转让费用为1220万元。约定因被告原因或行政管理单位、目标资质主管部门等原因导致资质分立转让失败的,被告无条件退回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合同约定退款期限为2个工作日,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首期款240万元。但因被告原因未能取得资质分立的有关部门审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拖延返还款项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转让款项。 被告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及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资质无瑕疵,已按合同地点设立目标公司,并及时为原告提供资料和便利;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资质分立未完成原因是原告未能履行有关义务,双方沟通后被告即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一致同意将一级资质进行分立。是因原告想将目标公司改至异地成立且未提供完整资料导致审批至今未予批准,其过错在于原告;三、原告逾期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不应退还240万元。 第三人****,无意见。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22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资质分立、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被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约定将资质分立到新设立子公司(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由原告***提供或设立,被告配合提供资料,被告负责指派专人配合原告在资质分立所需资料上加盖同意印章,原告负责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资质重组分立并领取出省分立函。资质分立到目标公司后,被告配合将股权变更给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合同约定转让款总额为1220万元,包含资质分立接收后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需支付首期款240万元,目标公司取得资质后,在打印出资质证书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980万元,收款后被告立即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同时约定尾款应在办理股权转让前支付,最迟为合同签订后70个工作日内,超过期限原告应另行支付200万元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原告违约,则被告无需退还已付款,如被告违约则退还全部已付款,其中如被告反悔或拖延办理手续,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退还已付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240万元。2022年7月11日,广州良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并登记,登记股东为被告。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有关部门审批、合同解除等进行磋商和协调,但至今未完成资质的分立。2023年2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资质分立、股权转让协议》包含资质分立和股权转让双重目的,但从资质取得后立即办理股权变更并支付高额对价来看,双方合同的目的是资质出让,因此双方系以股权变更的名义行建筑工程资质出让之实。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认定双方是关于资质出让的法律关系,关于资质出让的效力应作进一步审查。单纯的资质分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建设工程企业因分立、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予以变更,前述规定目的是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为方便服务企业而做出的行政审批简化规定,并非允许有关资质在市场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对外转让或出借资质,违反的承担相应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因建筑资质事关建筑质量,进一步说有关社会公共安全,如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主体通过借用、受让等形式取得资质证书,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因此法律规定禁止资质转让并非单纯属于管理性规定,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关于资质出让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双方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付款240万元。合同无效,原告请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基础不成立,不予至此。另外,本案双方共同以股权出让之名行资质转让之实的意图明确,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如以损失赔偿的形式请求逾期利息也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已付款2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签章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