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2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瑶岗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780888441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炎帝江状元府第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553043166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02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