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11002号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城郊乡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炎帝社区欧江路状元府第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澳洲北路126号。
负责人:***。
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以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全部案涉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中被告已经原告货款本金296458.9元、逾期利息6885元、案件受理费3017元、保全费2098元,以上共计308458.9元)。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98元,以上共计5115元此款原告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湖南良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