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市兴宏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172号
申请人:永州市兴宏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传芳路珍珠路以西站前南路以南学府名邸B区B2栋1-105室。
法定代表人:蒋嫦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丝绸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州市兴宏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365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365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李文忠、唐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