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第40号街区雅士林湘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89514641N。
法定代表人:董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世辉,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轩彬,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受理的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0)衡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5月27日,本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备请求指令仲裁案件管辖报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本院将案件指定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衡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一案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芳萍
审判员  蒋跃兵
审判员  唐跃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滕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