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执205、2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第40号街区雅士林湘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范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王浩南,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被执行人:周平辉,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衡仲裁字第3号、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仲裁委员会(2021)衡仲裁字第3号、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剑星
审判员 杨秋桂
审判员 蒋立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 娟